陶然:居住證制度不能忽視外來工群體
鉅亨網新聞中心
人大教授陶然撰文稱,從理論上來講居住證制度可能為解決流動人口在城市的基本服務和權益保障提供一個有效平臺,并成為未來戶籍制度實質性改革的起點,但不能忽視外來工群體。
時代周報6月10日刊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陶然撰文指出,5月27日,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目前已經在部分城市實行的居住證制度。在陶然看來,相對于現有戶籍制度下各地普遍實行的暫住證制度,從理論上來講居住證制度可能為解決流動人口在城市的基本服務和權益保障提供一個有效平臺,并成為未來戶籍制度實質性改革的起點。但居住證制度要能夠真正發揮上述作用,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切實解決。
第一,是各地辦理居住證本身的條件設置是否得當?從當前一些已經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看,將居住證辦理人口確定為各類高級人才,要求有較高的學歷、納稅條件,或者要繳納社會保障達到規定期限。這就不僅把不少長期在城市工作、并具有一技之長的低學歷外來工排除在辦理人員之外,而且把在城市里面不少具有較高收入、而且往往更傾向于舉家遷移的大量自我雇用者,比如各種商販和做小生意的勞動者排除在外,因為后者往往沒有像正式部門雇員那樣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在中國,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這類流動人口卻占了絕大多數。如果居住證的辦理門檻沒有得到有效降低,那么居住證制度改革意義就很難說有多大。
第二,是辦理居住證后,外來流動人口可以享受什么城市公共服務?目前戶籍制度下,有本地城市戶口和沒有本地城市戶口的人,其主要差別就在于外來流動人口沒有享受以下三個權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平等就學權,以及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如果我們把居住證看成是流動人口最后得到本地城市戶口的一個必經之路,那么外來流動人口獲得居住證后,至少要能保證其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就讀的平等權。可惜的是,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的平等就讀權這個早在2004年中央就提出要執行的政策,到目前為止很多地方都沒有切實執行。一些地方雖然宣稱放開,但實際入學過程中還需要父母辦理多種費時、費錢、很難辦好的證件,其結果是中國有多達數千萬的農村留守兒童在農村上學期間無法得到父母關愛和監督,有多達數百萬的城市流動兒童只能去上設施和師資條件普遍較差的外來工子弟學校,還有不少孩子早早輟學。這種情況如果不馬上改變,會給未來中國的經濟發展、教育進步、社會穩定以及這些孩子的未來帶來什么后果?值得執政者深思。
第三,是外來人口辦理居住證后,還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夠獲得本城市的戶口,并全面享有城市常住居民所接受的城市公共服務?就我目前看到的情況,絕大部分已經實施居住證的城市,從居住證到獲得本地戶口還有非常漫長的道路。有不少地區設定的條件,本質上是讓所謂的高素質人才進入城市,而把占中國流動人口絕大多數、并且為城市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外來工排除在外。這一點在一些沿海的大中城市特別明顯。
對此,特別需要指出兩點:第一,中國的戶籍制度改革如果只在中、小城市進行,那么意義將非常有限。在中國,中、小城市意味著50萬人口以下的城市,而很多大城市、特大城市,都已經、未來還會繼續吸納更多的、來自農村和其他城市的流動人口就業和生活,這是由經濟發展規律所決定的。除非我們要違背規律把產業從這些城市轉移出去,否則只能讓這些大城市的流動人口繼續“流動”,或者讓他們的家庭成員繼續“留守”。第二,包括居住證制度在內的各種戶籍制度改革措施,雖然在不同地區政策可以有所差別,但絕對不能夠完全由地方政府來制定。無論是獲得居住證的條件設定,還是從獲得居住證到轉為城市戶口的條件設定,中央都應該給出基本的、合理的政策標準。這個標準要能夠使得中國超過兩億外來流動人口的絕大部分能夠在未來10年左右的時間就獲得城市戶口。而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基本政策標準水平上進行小幅度調整。否則,完全由地方推動的各種戶籍改革將很難覆蓋到來自外省市的流動人口,特別是廣大的來自農村的打工群體。如果情況是那樣,無論喊什么改革的口號,都只能是空話。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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