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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輪單獨損壞不賠成保險業行規,被批是霸王條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09 09:53


“除非車輪和車身一起撞壞,否則,車輪單獨損壞不賠”,這是保險公司奉行的一條“行規”。據稱,制定這一免責條款是出于規避“道德風險”、防止惡意騙保的考慮。但這種說辭遭到了車主的質疑、法院的否決和專家的責難——

“車輪單獨損壞不賠”

“買保險未必就保險”——直到遇到第一起車險事故,北京的李先生才領教了這句話的內涵。

6月23日晚,李先生駕車調頭時與馬路牙子來了個零距離接觸,輪胎當即被蹭出一個口子,輪轂被刮出一道傷痕。基于安全考慮,李先生第二天一大早就趕到4S店維修。李先生很自信,保險公司肯定能夠理賠。之所以信心十足,是因為5月26日買車當天,李先生就在4S店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保險公司”)的包括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10余個險種在內的全險,花了數千元的高額保費,目的就是為愛車出現事故時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


然而,在與平安保險公司交涉后,李先生被澆了一盆涼水。

在4S店,李先生向平安保險公司報案,話務員在詢問確認車身沒有受到碰撞之后,告訴李先生“車輪單獨損壞不賠”,這讓李先生的心一下子涼了半截。李先生告訴話務員他投的是全險,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話務員斬釘截鐵地說:“車輪單獨損壞屬免賠范圍,這是公司的規定!”

“當初投保時,怎么不說免賠?如今發生事故了,才說這不賠那不賠?”李先生很氣憤。據他回憶,買保險那天,保險員讓他先交錢,然后在保單上簽字,簽完字后才把保險合同給他,對保險條款也未作任何解釋和說明。

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也遭到話務員的拒絕。而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得自付800元更換了一條新輪胎。

回家后,李先生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這才發現保險條款密密麻麻,字號比芝麻還小,如果不使勁瞪大眼睛或用放大鏡看,保險條款還真難以看清。

6月30日,李先生再次致電平安保險公司進行交涉,平安保險公司安排北京分公司一位姓李的保險專家為李先生進行了解答。

“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對"碰撞、傾覆"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車輪與馬路牙子碰撞受損為什么不賠?”李先生問。

“車輪單獨損壞是除外責任,屬免責條款。”保險專家回答。

“車輪單獨損壞為什么要作為除外責任?”

“主要是規避不必要的道德風險,防止有人故意撞壞車輪騙保。”

“但我并不是故意的,你們不能為了防范"故意的"而把"非故意的"排除在外!”

“如果不是故意碰撞,你要進行舉證。”“沒問題,我有事故現場,有證人。”“還是不能賠。”“為什么?”

保險專家無語。

保險公司:這是“行規”

車輪單獨損壞不賠,很多車主都有與李先生類似的遭遇。

2009年3月,成都車主張先生倒車時,右前輪不慎與花臺前的磚塊“親密接觸”,汽車輪轂被刮花。李先生投保時買了車損險,可當他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是不賠。

今年3月底,杭州的關先生在避讓前方車輛時往路邊靠了靠,不料車輪被路邊的一塊磚頭割到,車胎被劃出一道口子。關先生立即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可對方說,輪胎不屬理賠范圍,他們不管。”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有類似經歷的車主還有很多,關于“車輪單獨損壞不賠”的檢索結果多達數萬條。

車輪單獨損壞到底賠不賠?保險公司都是如何規定的?

6月30日,記者首先致電平安保險公司,就李先生的遭遇提出采訪要求。記者隨后按照對方的要求向平安保險公司總部和北京分公司分別傳真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未收到任何回復。

記者又分別致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

產保險公司等10余家保險公司,對方均稱“車輪單獨損壞”不屬于保險責任。至于為什么不屬于保險責任,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就是這么規定的”,也有的稱車輪屬易耗品不予賠償。不過,上述保險公司均稱,“如果車輪和車身一起撞壞,車輪就可以賠償,但車輪單獨撞壞不能賠”。

一位多年從事汽車保險業務的人員告訴記者,因為很難判斷車輪受損到底是因事故損壞,還是人為損壞,保險公司一般對車輪單獨損壞不予賠償,這也是保險行業的一項規則。“說白了,就是怕有人惡意騙保。”

“車輪單獨損壞不賠”,記者就這個問題在車主中進行了隨機調查。絕大多數車主表示,“車輪單獨碰撞受損不賠”讓人難以接受,認為這是保險公司制定的“霸王條款”。車主普遍認為,保險公司在由其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制定這樣的“霸王條款”,實質是對車主的“綁架”。

“你不能為了防止有人騙保,而將正常事故產生的車輪單獨受損也打入騙保行列,這是因噎廢食。”有車主這樣認為。

“騙保的人即使有,也是極少數,大多數車主不會為了一條不值多少錢的輪胎而故意撞車再去理賠。保險公司這么規定,簡直是在侮辱廣大中國車主的人格。”車主趙女士說。

不賠,調解和判決都說“NO”

與李先生相比,楊先生要幸運一些。

記者在中顧法律網上搜索到的一篇文章顯示,5月8日,因避讓突然橫穿馬路的行人,楊先生猛踩剎車,結果車輛斜向撞擊到人行道花崗巖條石上,兩個前輪爆裂。保險公司現場查勘認為,車輛其他部位沒有受損,僅車輪單獨損壞不予賠償。隨后,楊先生委托律師向保險合同糾紛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認為,楊先生采取剎車措施降低了事故損害程度,雖然只損壞了兩個前輪,但其行為是善意的,保險公司應本著誠實信用的態度履行理賠義務。最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

與楊先生相比,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戴福的索賠過程更費周折。

2009年4月,戴福駕車在北京市朝陽區發生事故,導致右前車輪輪轂受損、車胎破裂。當戴福理賠時,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無奈,戴福訴至朝陽區法院,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更換右前輪胎費用617元。

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法庭上的答辯理由是,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輪胎(包括鋼圈)單獨損壞不賠。因為輪胎是車輛磨損率最高的部件,如果單獨損壞也理賠,會產生道德風險。

戴福反駁稱,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因碰撞、傾覆所造成的車輛損失,都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即使是輪胎在碰撞中單獨損壞,也應該理賠。“否則,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條款就自相矛盾了。”

法院審理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對“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分別進行了列舉式規定,“保險責任”部分羅列了賠償的事故范圍,其中包括碰撞。“責任免除”部分由三個條款構成:(一)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均免賠的情形;(二)不負責賠償的事故范圍;(三)不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其中,輪胎(包括鋼圈)單獨損壞不賠規定在第(三)項中。從該條款的文意看,確實沒有說明致損原因與保險責任承擔的關系。太平洋保險公司承認損壞事實,也未舉證反駁戴福所稱的致損原因,應認定其車輪受損系碰撞事故所致。在沒有證據證明戴福存在主觀惡意的情形下,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照價賠償。

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月3日,記者就本案采訪了戴福。

“保險公司以"道德風險"為由規定"車輪單獨損壞不賠",是不符合保險法和合同法規定的。”戴福認為,保險公司解釋說只有車輪和車身一起撞壞才能賠償,是在暗示或鼓勵車主擴大損失而取得保險賠償,這樣的結果是會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有違法理和情理。

戴福還告訴記者,車輪單獨損壞在全國是一個海量數字,而真正起訴到法院的車主屈指可數,原因是高昂的訴訟成本遠遠超出一個價值幾百元的輪胎,絕大多數車主最終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保險公司以此"要挾"車主——不打官司不賠,打輸官司不賠。”

專家:典型的“霸王條款”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教授接受本報采訪時認為,“車輪單獨損壞不賠是一個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即老百姓俗稱的"霸王條款"。”

就保險公司所說的道德風險問題,劉俊海表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保險公司如果認為車主有惡意損壞輪胎之嫌,那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舉證,就應當認為車主不是惡意的,應當進行理賠,“戴福勝訴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對于戴福案的判決,劉俊海給予高度評價:“雖然判賠的數額不大,但說明一個大道理:保險公司制定保險合同不得限制投保人的權利,增加投保人的義務,而應當制定一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權利與義務對等的保險合同,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劉俊海認為,法院的判決旗幟鮮明地發出了一個信號:保險公司必須制定公平合理的保險合同,誠信經營。“對此,保險公司應當反躬自省,從善如流。”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法律顧問邱寶昌與劉俊海的觀點一致。他明確表示:“車輪單獨損壞不賠,明顯是一個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邱寶昌解釋說,車損險既包括全車也包括部件,“車輪是車輛的部件,理應得到賠償”。邱寶昌認為,保險公司設定這一條款有一定的道理,即防范因人為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但車損險這個險種的設置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車輛損失,車輪單獨損壞不賠顯然不符合這個險種的設置目的。“和車身一塊撞了賠,沒和車身一塊撞就不賠,豈不是厚此薄彼?那么,保險公司是不是也存在道德風險,不講誠信呢?”

邱寶昌最后提醒車主,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尤其是對責任免除的條款。但在現實中,往往是車主先交錢、后簽字,然后才能拿到保單和保險合同,而此前保險公司一般并不就保險內容明確說明,在這種情況下,類似“車輪單獨損壞不賠”的保險條款是無效的,投保人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索賠。

記者注意到,在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除了車輪單獨損壞屬免賠條款外,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等內容也赫然寫在免賠條款之列,而這些與車輪單獨損壞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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