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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引發的疾病應當享受工傷保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09 08:50


我公司一名員工,去年出工傷造成全身65%燒傷,工傷鑒定停工留薪期是12個月。期滿后,因工傷未痊愈又接續停工留薪期6個月,到今年10月底到期。該員工自工傷后至今一直住院治療,這期間已做一次植皮手術,但還需再做一次,因為查出有高血壓病不能做手術,一直拖到現在。但現在治療高血壓病的醫療費工傷保險不給報銷。該員工認為,高血壓病是工傷引起的病,其治療理應由公司負擔。請問傷者提出的高血壓病的治療能否和工傷聯系起來?如何處理?

解答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其覆蓋范圍呈現一種逐步擴大的態勢。一些發達國家在工傷引發的疾病是否屬于工傷方面走在了前面,規定得很詳細具體。如2005年12月,日本政府規定職工在工作單位受到性騷擾而引發的心理和身體疾病屬于工傷。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據此,必須要搞清楚該員工所患高血壓是否是由工傷引發的。如果是,該員工所患的高血壓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是,該員工高血壓病的治療只能享受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如果公司認為該員工高血壓病系工傷引發,因其高血壓病的發現已超過30日,建議公司向該員工說明相關法規規定,由該員工及其家屬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該疾病被認定為工傷,則該員工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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