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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將韓國進口丙酮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3%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9-09 18:01


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54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將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3%。

中國商務部網站9月9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布2008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

2009年6月26日,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就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2009年9月10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復審調查范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丙酮。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商務部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4.3%。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將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9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0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丙酮的期中復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2009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丙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作出復審裁決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原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8.9%。

(二)復審申請。

2009年6月26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向商務部遞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公司主張反傾銷措施實施后其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對適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三)立案。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

2009年9月10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復審調查期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通知及利害關系方評論。

調查機關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將有關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請人,原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評論意見。

就復審立案事宜,調查機關通知了大韓民國駐華大使館和本案原申請人。

復審調查期間,沒有利害關系方申請舉行聽證會。

(五)問卷調查。

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30日,調查機關向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發放了調查問卷和補充問卷,并在規定期限內回收了答卷和補充問卷答卷。

(六)實地核查。

為核實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復審實地核查小組,于2010年7月25日至31日對申請人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及其日本關聯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確認。

(七)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規定,調查機關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披露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利害關系方提出書面評論的機會。

二、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

本次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于的產品,即丙酮。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經審查及實地核查,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和國內銷售產品在物理化學特征、最終用途、可替代性和競爭性等方面沒有實質不同。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經復審調查,調查機關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傾銷及傾銷幅度作出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

公司主張復審調查期內韓國國內銷售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與同期出口中國大陸的被調查產品完全相同。與原始調查相比,型號也未發生變化。經審查與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關于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情況。復審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重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復審調查期內公司國內銷售中存在關聯及非關聯銷售。調查機關對公司國內銷售中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審查,認為該部分關聯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了這部分關聯交易。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復審調查期內生產成本情況。該公司報告其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部分原材料為關聯采購。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原材料的關聯購買價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決定接受該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數據。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復審調查期內費用分攤情況。關于財務費用,由于其中有部分收益和損失項目與被調查產品生產經營無關,調查機關決定將這部分數據從財務費用中排除。關于銷售費用,該公司主張根據銷售額比例分攤全部銷售費用。經審查和實地核查,對于直接銷售費用,調查機關決定按照公司實際發生的數額認定,對于間接銷售費用,調查機關根據銷售額比例進行分攤。在上述基礎上,調查機關重新計算了公司的費用。

根據重新計算后的數據,調查機關對公司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復審調查期內,公司國內銷售低于成本銷售的數量占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為其中低于成本銷售且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收回成本的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排除這部分交易。

(二)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公司復審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銷售進行了審查。公司通過兩種渠道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一種是通過非關聯貿易商出口,另一種是通過位于第三國的關聯公司出口。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公司通過非關聯貿易商出口的交易,調查機關決定以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通過第三國關聯公司向非關聯用戶的銷售,調查機關決定以第三國關聯公司向非關聯客戶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三)調整項目。

1、關于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對公司主張的國內銷售價格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倉庫至客戶的內陸運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關于售前倉儲費用及工廠至倉庫的運費,經過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這部分費用會影響價格的公平比較,決定不予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對公司主張的對中國出口銷售價格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國際運費、港口裝卸費、出口檢驗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關于出口退稅,該公司主張根據韓國關稅法,在出口被調查產品時可以申請退還進口某項原材料時所繳納的關稅,因此要求據此對出口價格進行調整。經審查,該公司提供了獲得出口退稅的相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項調整主張。關于退稅金額的認定,公司根據調查期所獲得的退稅總金額與出口數量確定單位退稅額。經審查和實地核查,該公司該項原材料不完全來源于進口, 公司上述方法不能準確反映出口退稅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因此,調查機關決定調整單位退稅額的計算方法,重新計算了單位退稅額,并據此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四)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證明材料基礎上,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對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進行了比較。

(五)復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復審調查期的傾銷幅度為4.3%。

(王敏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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