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5歲以下兒童保單 可承保殘廢及醫療險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今(2010)年寒假為史上最長假期,市場傳出兒童保單新規範,使寒假孩童集體出遊卻不能保旅遊平安險,對此,金管會特地發文澄清,表示保險法修正後,是指 15 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在殘廢及醫療的保障,並未限制。
為降低兒童投保風險,立法院今年 1 月初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將兒童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年齡,從 14 歲提高到 15 歲,降低兒童淪為保險詐財受害的風險。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後,媒體報導,學校找不到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學生的旅遊平安險和意外險,質疑學生平安保險可能也會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若替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 15 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否則未滿 15 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因此,金管會解釋,未滿15歲主要是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是在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則沒有限制,仍然可視實際需要投保相關保險商品,也可透過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補強保險保障。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適用範圍亦包含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業者需配合法令調整商品架構因應,依現行商品送審相關規範,保險商品如果採備查方式送審者,可於銷售後15工作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因此,保險公司可於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與調整。
金管會強調,去年已督促產、壽險公會及保險公司預為因應,繼續提供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旅行期間意外殘廢及醫療給付的保險保障。
此外,金管會表示,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保障對象也不受影響。
金管會重申,其他法律明定需投保的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等,也不受這次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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