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并購重組將立"軍規"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年來,國際保險界并購風起云涌,國內保險業股權更迭成風,并購重組規范化開始提上日程。《第一財經日報》昨日從保監會獲悉,保監會擬起草《保險公司并購重組暫行規定》。
保監會人士稱,為進一步健全完善保險制度體系,鼓勵和規范市場創新,提高行業競爭力,保監會將起草《保險公司并購重組暫行規定》等規章制度。知情人士透露,此前保監會曾討論過進行保險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建制,但一直沒有正式提上日程。
據了解,《公司法》是指導企業并購重組、規范轉讓行為的母法,也是產權交易市場法規的主要依據。《證券法》則對上市公司并購進行規范。國浩律師集團保險法律部律師黃再再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保險業雖有一定特殊性,其并購重組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與《公司法》的基本準則相銜接,上市保險公司的并購重組還應同時符合《證券法》的規定。
金融行業是并購戰最激烈的戰場,保險業也不例外。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歐美保險業并購重組風起云涌,其中幾樁國際并購案,也間接地影響國內保險格局,聯泰大都會等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股東因此易主。
黃再再認為,保險業的并購重組,實質是股權架構的重塑。在他看來,保險公司的發展道路,實質上取決于股東之間的資本較量。而股權結構的變化,特別是大股東的變動,會對公司管理層構成及經營思路和戰略產生直接的影響,決定著一家保險公司的發展方向。
黃再再認為,保監會擬起草《保險公司并購重組暫行規定》,可能是旨在建立保險公司的資本退出機制。近年來,國內一些發展舉步維艱的中小保險公司,為保險業內進行并購重組提供了運作空間。
隨著金融綜合經營漸近,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領域之間的并購也將成為趨勢。此外,隨著上市公司股權逐漸實現全流通,使得收購原不可流通的股權成為可能,為二級市場的并購提供了更多交易標的。
據了解,并購重組主要有同行業間并購和跨行業并購兩大類,具體形式則包括上市公司收購、合并、分立、股份回購及資產重組、債務重組;通過并購重組,特別是資源整合型并購,可以實現并購協同效應,降低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此外,還可以通過并購重組,實現客戶一體化和服務多樣化。
黃再再認為,從目前國內的情況來看,主要是同業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跨行業進行并購的時機還不成熟,業內的相關并購重組經驗不足。短時間,可能還不會形成并購重組的浪潮。即使從國際上來看,無論是強強并購還是以大吃小,并購案也并不都是成功的。
業內人士認為,保險業并購重組實際上是產權交易的過程,需要健全的市場和市場體系、明晰的產權制度,以及完善的法律規范和制度保障。知情人士透露,保險公司并購重組等相關內容,有可能在正在起草的《保險公司風險處置辦法》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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