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與某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案,雙方於進行協商簽署初步條款後,華廣公司需預先支付協商保證金美金二佰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10/11
2.公司名稱:不適用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配合業務發展需要,擬與某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案,雙方於進行
協商簽署初步條款後,華廣需預先支付協商保證金美金二佰萬元,由全體出席董事
無異議照案通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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