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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的資產結構配比不宜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09 10:28


近日,保監會公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上限提高為20%,同時可在規定的額度內投資于不動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領域。

無疑,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的拓寬客觀上有助于提高保險資金收益率和資產配置的自由空間。保險資金的投資資產配置,主要取決于保費收入或非保費收入的主動負債結構,政策對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和比重的調整,只是影響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可否認,對保險資金投資的嚴格管制,牽制了保險公司資產配置的靈活性和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同時,央行自2008年四季度后持續降低利率,保險公司再度承受了“利差損”的不利影響。因此,迫于業績壓力,保險公司確實期待提高保險資產收益率以減輕不利影響。

但這并不意味著保險資金應增加高風險資產的配置。其一,久期較低(如產險)、分紅險等收益敏感度較高的保費收入,以及萬能險等非保費收入(新的金融機構會計準則不允許把萬能險等納入保費收入范疇),參與股票等高風險資產的配置熱情較高。但今年以來,股市投資風險較高,保險業的投連險、萬能險的銷售情況并不理想。其二,當前不論是股市,還是不動產市場,市場風險與價格風險都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的投資理念和資產配置需求并不完全契合。如以不動產為例,由于其流通性相對較差、交易成本相對較高和價格風險較為突出,客觀上與壽險要求的安全性、穩定性不太合拍,而對產險等而言,交易成本高和流通性差等因素也制約其規模化進入。

有鑒于此,保監會雖放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但嚴格設置了投資范圍和額度的監管手段。不過,這一點值得商榷。嚴格而言,保險機構對保險資金的資產配比屬于保險機構微觀經營領域的事宜,保險機構基于自身資產負債特征能夠做出審慎的投資決策,除非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存在明顯的代理人背信風險。事實上,保險資金的資產結構配比,并沒有固定的最優配比模型。不同保險公司的險種結構、不同險種的風險精算概率、賠付金比率,以及所處的市場結構狀況決定了保險資金的最優資產配置結構。顯然,監管部門統一的資產配比結構要求,并不一定契合不同保險公司具體的資產配比要求。當前發達市場保險資金的配比,一方面與本國資本市場的結構有關,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通過長期市場實踐所固定下來的有效保險資產配比結構,而非監管部門的指定性指標安排。


進言之,當前中國保險機構資產配置效率有限,資產收益率較低和存在盲目追求高收益的傾向,根源于當前中國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市場定價無法覆蓋整體風險敞口。因此,完善金融市場,是促進保險資金平衡風險收益、優化資產配置結構的基礎性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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