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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博客上"挨罵"開發商找業主算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11 17:21


被業主在博客上“指責”后,房地產商先是試圖追究業主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之后又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精神損失。

記者今天獲悉,目前刑事案件部分房地產商已經撤訴,民事訴訟請求也被通州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2009年5月19日,通州區某小區業主龔某在博客上發表題為《天理何在——小區物業如此囂張》的日志,其內容主要涉及小區物業收費標準、業委會成立、空中花園及小區內其他共有部分被拆改、安裝“強輻射發射塔”、物業與業主沖突等。

原文中有三處提到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喬某的名字,并指責其“私自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空中花園挪用”、“指使施工民工對業主動粗”、“現在的物業只知道賺錢,素質偏差”。


喬某稱,龔某在博客中捏造、虛構莫須有的問題,詆毀自己的人格和名譽,惡意誹謗自己是通州區的地痞流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名譽,降低了自己的社會評價。

喬某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公證費2420元,精神損害40000元。

龔某辯稱,博客上的文章只是轉載,并非自己所寫,該文章針對的也只是物業公司。其次,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不合格,未經業主同意安裝發射塔及2009年富河園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糾集他人毆打業主等均為事實。再次,被告的博客僅在被告親友之間流傳,瀏覽人次不超過10人。

法院審理

個人名譽與公司并不等同

法院了解到,2010年2月9日喬某曾到法院對龔某提起刑事自訴,告其犯有誹謗罪,后申請撤訴。期間,龔某刪除了博客。該日志共被瀏覽53人次,評論11次。

經過審理通州法院認為,被告發表的日志系轉載,且主要針對小區的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原告雖曾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但其個人名譽與公司并不等同。

同時,喬某也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實因龔某行為造成其名譽實際受損、社會評價降低。

此外,龔某的日志系發表在其相對私密的個人博客上,在喬某提起刑事自訴后已及時刪除,未廣泛傳播,故喬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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