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購車發票時間 將被嚴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于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購車者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受該暫行規定限制。但擅改購車發票時間將被嚴查。
近期有媒體反映,個別4S店違規操作,擅自更改發票開具時間,以躲避暫行規定的調整限制。對此,北京市國稅局表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是有嚴格規定的,是可以核查的。
目前,北京市國稅局已積極采取措施,全面監控4S店等汽車經銷企業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情況。如果違規開具、使用發票,開票方和取得方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北京市國稅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和汽車經銷企業,不要輕信傳言,切實遵紀守法,保護自身利益,要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正確開具和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違規開具和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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