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管重點應向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移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關于建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央企業應當在明確內部工作職責基礎上,指定專人負責,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全部披露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匯總報送工作。
《通知》指出,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進,國有股東主營業務資產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所控股上市公司在國有股東經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有資產監管重點也應向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移。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國有資本控股上市公司基本運行情況,加強并不斷完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促進國有股東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有必要建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報告制度。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披露后,按照統一要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運行情況,分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各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披露后2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國資委編制的表式、填報說明及軟件操作要求,完成企業基本信息和有關指標表的填報。填報完成后,應當按照內部管理程序報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后,逐級報送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中央企業。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央企業應當在明確內部工作職責基礎上,指定專人負責,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報告全部披露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運行情況信息匯總報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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