璨圓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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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0/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或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有助於擴大本公司未來產品銷售出海口之策略性投資
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億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億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私募發行總
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或私募國內外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會低於股票面額]。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海外購料、償還銀行借款、購置機器設備、海內
外投資、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A.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
性投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
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B.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億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私募發行
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C.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海外購料、償還銀行借款、購置機器設備、海內外投資
、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D.預計達成效益:除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產品銷售出海口、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
資效率之外,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
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轉換
辦法、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
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
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擴大本公司未來產品銷售出海口,應募人之選擇以本
公司之直接或間接客戶及可協助本公司拓展產品銷售通路及銷售市場之策略性投資人
為限。
B.必要性:有鑑於近來LED產業朝同業或上下游整合之趨勢日趨明顯,為提升本公司之
競爭優勢,引進可擴大本公司未來產品銷售出海口之策略投資人,為本公司長期發展
之必要策略。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商業網絡以提升產品銷售數量及拓展銷售通路。
(3)本案合併公開募集有價證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壹億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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