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出庭應訴"偷懶"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保險公司不應在應訴上“偷懶”。《第一財經日報》日前獲悉,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閔行區人民法院和徐匯區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先后向上海保監局發送了司法建議書,反映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出庭率較低的問題。
黃浦區法院司法建議書(黃法建【2009】15號)稱:今年前三季度,該院在36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案件審理中,將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其中僅有15件案件的保險公司到庭應訴,到庭率不足五成。
閔行區法院司法建議書(滬閔法建【2009】第9號)稱:經統計,今年截至9月底,該院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已超過520件,基本接近去年全年總量。而在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近50%的涉訴保險公司未出庭參審,這一比率較2008年上升近兩成。
徐匯區法院司法建議書(滬徐法建【2009】第5號)稱:經查,自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該院審結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各支公司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的138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該分公司及其各支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有115件,缺席率高達83.3%。
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一般均將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此種做法意在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交強險理賠一并解決,這不僅可以有效促進事故雙方達成調解,保證受害人能順利得到保險理賠,也可以避免保險理賠糾紛的頻繁發生,并能有效防止因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惡意串通而給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但如果保險公司拒不出庭應訴,則不僅上述目的無法達到,而且會直接給法院的審理調查工作帶來不便,從而導致調解和解工作無法開展,案件審理周期被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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