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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代本公司之子公司兆豐證券公司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董事競業禁止許可事項。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2009-08-26 19:59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98/08/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簡鴻文,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張明杰,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兆豐證券控股有限公司董事(3)蘇松欽,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姜禮釷,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股務、期貨(2)期貨、證券(3)金控(4)保險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由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會職權,經主席徵詢各董事後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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