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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將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政部網站11月26日消息,財政部下發《關於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全文如下:
財關稅[2009]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如下方式辦理手續:
一、對於所列貸款項目單位可以按相關規定到海關直接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二、對於附件1所列的貸款項目單位以外的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首先需經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報地(市)級國稅主管機關認定其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完全用於增值稅免稅業務等因素而無法抵扣,並為其出具稅務確認書後,方可按相關規定到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三、2009年1月1日以後進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設備,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稅條件和相關要求的,在補辦海關免稅審批手續後,已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准予退還。但對於按照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有關進口整機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屬於專項政策規定徵稅範圍內的設備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已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不予退還。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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