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國有創投股轉持政策正待批准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時報)
在19日召開的「2009首屆中國創業板發展論壇」上,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處長劉健鈞介紹,6月份有關部門發佈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對國內創投業產生了重大負面影響。他認為最根本的辦法是依據《轉持辦法》中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條款,豁免國有創投股的轉持義務。他透露,豁免國有創投股轉持的相關政策有望在近期出台,「這個文件已經得到了財政部的認可,正待國務院批准。」
國有股轉持對創投業三大不利
劉健鈞認為,上市公司國有股由全國社保基金轉持,對於補充我國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不加區分地將「國有創業投資股」也轉持給社保基金,將對我國剛剛興起的創業投資事業產生以下不利影響:
一是導致已設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運營難以為繼。如果國有創投股無償轉持社保基金,會導致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資本實力因投資成本無法收回而迅速消減。而且還會影響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將使得近年來精心培育起來的創業投資人才紛紛離職。「以上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可能會對我國的創新創業事業產生『釜底抽薪』般的後果。」劉健鈞不無擔憂地表示。
二是嚴重影響國有資本對創投機構的增量投入。一旦不加區分地實施《轉持辦法》,地方財政和地方國企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同樣應當在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將所持股份轉持給全國社保基金,因而構成事實上的地方向中央進行逆向財政轉移支付的情形。這種逆向財政轉移支付顯然違背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
三是給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帶來障礙。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運用政策性引導基金,來引導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去年10月國務院還批准轉發了由國家發改委與財政部、商務部共同制定的《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但是,按照《轉持辦法》,一旦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設立創投機構,且所投資企業如果上市的話,就必須按照國有股轉持的要求出讓利益。由於國有股轉持將明顯影響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積極性,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將無法發揮。
豁免國有創投股轉持是根本之策
《轉持辦法》發佈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為避免股權被轉持給社保基金,都設法尋求在所投資企業上市前就將所持股權轉讓給民營機構。其結果,一是導致社保基金難以真正實現轉持;二是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只能以較低的價格才能將所持股權轉讓給民營機構,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增值收益減少甚至國有資產流失。
為避免這種「雙輸」局面的發生,業內人士提出了不少對策建議。例如,有人建議,應當與持股比例掛鉤,體現「多持有、多轉持」的公平原則;也有人建議,為了體現對轉持國有股的補償,建議國家按轉持金額的大小給予一定比例的應納稅所得抵扣。
劉健鈞指出,以上建議雖是業界的一片苦心,但都無法從根本解決轉持政策對創投事業的影響。他指出,根本的辦法是豁免「國有創業投資股」的轉持義務:即所有在國家和省級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其投資形成的國有股均可豁免轉持。此外,為給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創造必要條件,建議對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設立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一律豁免轉持義務。
豁免國有創投股轉持合情合理
劉健鈞認為,實施國有股轉持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本從競爭性領域逐步退出,但考慮到國有創投資產具有與一般性國有資產完全不同的性質,豁免「國有創業投資股」轉持義務,不僅合情而且合理。
他分析道,一是創業投資目前仍是國家需要扶持的幼稚產業。近年來,國家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與措施,通過創業投資機構有效支持創新創業的成效也已經初步顯現。但由於這一領域的風險較大,專業水平要求高,民間資本的參與積極性仍不高,仍需要國有資本以適當形式介入。這與國有資本介入競爭已經十分充分的產業領域不可相提並論。
二是創業投資是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在大量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後,接著的問題是如何確保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從事創業投資本質上屬於資本經營,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應該予以鼓勵。
三是從事創投所形成的資產是各類市場要素特別是管理要素的結晶,故也應對創投所形成的資產區別對待。對於那些主要靠著國家壟斷資源,並主要通過國家指派的經理人員進行具體運作的國有企業而言,將其國有股轉持給社保基金,完全可以視國家需要而定。但是對於國有創業投資機構而言,其經營業績並不是靠國家給予壟斷性資源,而是靠市場化招聘來的管理團隊挖掘具有成長性的企業進行培育與運作實現的,專業化管理發揮了關鍵作用,因此理應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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