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個稅徵收瞄準高薪群體將發揮調節作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9月21日 09:34
稅務總局表示,個人所得稅承擔著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今後將繼續加大對高薪群體的征管力度,發揮個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
中新社援引中華工商時報9月21日報道,對於最近備受關注的個稅徵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表示,今後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
稅務總局表示,個人所得稅承擔著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今後也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
據介紹,09年以來,稅務總局連續出台了三條針對高收入者運用資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文件。
至於最近備受關注的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稅務總局表示,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並沒有改變個人的稅收負擔,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據瞭解,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已經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並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
另外,稅務總局強調,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並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都規定要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並不是過去不徵稅,現在才規定要徵稅。
(程曦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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