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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律師建議刪公交卡“退卡霸王條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21 09:36


新京報訊 日前,來自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14名律師聯名發出公開《建議信》,建議14個省會城市(直轄市)的公交卡運營公司刪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條款”。昨晚,建議信發起人,律師王宇介紹,建議信已於18日以郵政專遞形式,寄至14城市公交卡運營公司,但至今尚未接到回應。

14城市涉“霸王條款”


《建議信》提到,12月8日,南京市民卡公司刪除關於“退資收取10%手續費”規定。但據不完全統計,仍有7個城市“只許退卡不許退資”,7個城市“退資要收手續費”。

14位律師和志願者分別對各自所在城市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哈爾濱、貴陽、南昌、烏魯木齊、拉薩、銀川、南寧7城市的公交卡運營公司規定,“退卡但不能退資”。如江西南昌洪城一卡通投資有限公司明確指出,“退卡系指退還卡押金,卡內余資不退。”

而北京、上海、杭州等7城市的公交卡運營公司對退卡者收取額度不同的手續費。如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規定:“卡內余額高於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退卡手續費后當場退還。”北京(余額超100元)和廣州(余額超150元)都按余額10%收取手續費;上海(余額超10元)和杭州的手續費,分別為余額的5%和1%;武漢和長春則分別為2元和3元。

發起人:不排除提起訴訟

王宇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把錢預存到公交卡,無論存多少都有權隨時取回。“但公交卡運營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資服務,反而加收手續費,甚至不允許退資,很不合理。”

建議信認為,公交卡運營公司“退卡不退余額”規定,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退資權;而“退資收取手續費”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兩條款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顯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建議信公開發表后,媒體報導了廣州“羊城通”將取消退卡手續費的消息。“作為律師,作為長期使用公交卡的公民,我們會持續關注事件進展,如果各城市公交卡運營公司遲遲不回應,也不刪除霸王條款,我不排除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王宇說。

部分城市公交卡公司退資條款

7個城市“許退卡不許退資”

南昌、哈爾濱、貴陽、烏魯木齊、拉薩、銀川、南寧

7個城市“退資要收手續費”

天津 余額不足50元全額退還;余額超過50元(含50元)收10%手續費后退還

北京、廣州 按余額10%收取退資手續費

上海、杭州 分別按余額5%和1%收退資手續費

武漢、長春 分別收取2元和3元退資手續費

新京報製圖/郭宇

■ 個案

南京市民起訴“打掉”霸王條款

今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營業廳,要求退還IC卡,卻被告知,他的卡有折彎,不能辦理退卡,只能辦理退資。另外,根據《記名卡辦理規定》,退資還要收取卡中余額10%的手續費。于先生認為,市民卡公司的《記名卡辦理規定》是 “霸王條款”,於4月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還退卡時收取的8元手續費,並確認收取10%手續費的條款無效。

2012年12月8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定:“‘《金陵通記名卡辦理規定》中退資按照余額的10%收手續費’的規定對原告無效。”作為敗訴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修改了《金陵通記名卡辦理規定》。新修改的《金陵通記名卡辦理規定(修改意見稿)》規定,金陵通記名卡在退資時不再收取10%的手續費。

據媒體報導,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進行后台系統的配套開發,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預計最快明年即可實現。

■ 說法

推廣IC卡禁向用戶收費

參與聯名建議的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姬來松則表示,收取公交卡的“退卡手續費”條款還違反了我國《整合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規定:供水、供氣、供電、鐵路、郵電、交通等公用性服務的行業或具有行業壟斷性質的企業提供生經營服務,推廣使用IC卡所需費用,通過對用戶的服務價格補償,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費用。

“顯然,如公交卡運營公司一類具有公用性服務和行業壟斷性質的企業是不得向消費者單獨收取退資手續費的”,建議信在最后稱。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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