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美: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被處罰鍰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三十四條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99/03/04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新化廠m12製造程序新增ht-01、ht 05、ht-02儲槽及調配槽1座,與許
可不符,另製十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
而逕行操作,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主管機關99/03/04發函辦理。
3.處理過程:規定於99/04/02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報請
查驗。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0萬元正。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盡速補足操作許可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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