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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南車集團公司分別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就本集團與南車集團互相供應若干產品、設施、技術及售後服務訂立互相供應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詳情載於該公布及該通函。
南車集團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本集團與南車集團進行的上述互相供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為保障本公司獨立股東權益,本公司已采納一系列企業管治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按季度審閱有關互相供應交易的條款,并以公告方式向本公司的股東披露其對該等交易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交易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度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按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進行;根據本集團的定價政策及規管該等交易的相關協議的條款進行;且并無超出該通函所載二零一二年的年度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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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刊發的公布(「該公布」)及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刊發的通函(「該通函」)。
本公司與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前稱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南車集團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但不包括本集團,統稱「南車集團」)分別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就本集團與南車集團互相供應若干產品、設施、技術及售後服務訂立互相供應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生效,為期五年。該等相互供應交易的詳情已載於該公布及該通函。
南車集團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本集團與南車集團進行的上述互相供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并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條至14A.48條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準規定。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取得相關獨立股東批準。
為保障本公司獨立股東權益,本公司已采納一系列企業管治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按季度審閱有關上述互相供應交易的條款,并以公告方式向本公司的股東披露其對該等交易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交易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度乃:
(1) 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2) 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3) 根據本集團的定價政策及規管該等交易的相關協議的條款進行;及
(4) 并無超出該通函所載的二零一二年的年度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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