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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宣判具有指導意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5 12:21


兩年前發生的光大證券(601788,股吧)烏龍指事件繼續吸引著市場的眼球。9月30日下午,首批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相關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並作出了一審判決,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獲賠金額將近30萬元。10月8日,光大證券即發布公告稱,將依法提起上訴。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其所使用的規則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其后,在沒有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形下,光大證券通過做空期指、賣出etf等方式對沖風險,從而構成了內幕交易。而在當年的11月1日,中國證監會通過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59號)的形式認定了其內幕交易的違規行為。
去年5月份,首批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就已開庭審理。而在庭審過程中,光大證券曾拒絕賠償並拒絕庭外和解,因此,此次相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亦是“倒逼”的結果。此次審理涉及維權的投資者共有8名,其中6名勝訴,2名訴訟請求被駁回。上海相關法院認為,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而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投資者進行相關etf及其成分股、期指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則推定兩者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光大證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相關法院的一審判決,其背后的意義顯然非同尋常。
在以往的投資者維權案件中,除了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投資者擁有維權的渠道,並常常能在訴訟中獲勝外,像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案件,尚沒有維權成功的先例。此次上海相關法院的一審判決,算是開了“先河”。而且,由於有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光大證券雖然表示將提起訴訟,但要實現“咸魚翻身”卻並非易事。若此,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將具有“標本性”的作用。
近期中國證監會在資本市場掀起一股強烈的監管風暴,其中就有多個內幕交易案件被通報。這些內幕交易者在大肆竊取了市場利益的同時,事實上也導致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內幕交易者因案件曝光受罰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卻無法維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其實,內幕交易案件能夠通過調查進行認定,但利益受損投資者維權卻異常困難,焦點在於如何認定投資者的損失與內幕交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則給予了我們啟發。在內幕交易發生期間,如果投資者與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間進行了相反方向的交易,並且形成了事實上的損失,那么就可認定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者就應該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只要投資者提起訴訟,相關法院就應該支援立案,並開庭審理,直至判決與執行到位。絕對不能再發生內幕交易者被罰,利益受損投資者一同埋單的悲劇發生。
另一方面,既然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能夠受理立案,並且相關法院還作出了一審判決,那么對於操縱股價的行為,同樣可以“借鑒”該案件進行處理。操縱市場、操縱股價者理應受罰,但無辜的投資者的利益卻要受到保護。
推而廣之,只要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都可像光大案一樣提起訴訟,關鍵在於我們要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比如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現象比比皆是,但投資者卻缺乏通暢的維權頻道與維權手段。像威華股份(002240,股吧)重組贛州稀土、成飛整合(002190,股吧)資產重組引發的股市“黑天鵝”等,相關上市公司都應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而不能一句“股市有風險”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事實上,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並非僅僅只是一審中6名投資者勝訴這么簡單。最高法等相關部門可以此為契機,出臺內幕交易、操縱股價(市場)等違規行為的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此同時,對於目前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對於期貨法的制訂等,筆者以為同樣具有“指導”或借鑒意義。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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