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方集團(1)補充意向書以延長計畫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之原意向書的到期日及(2)有關購買資產之預付款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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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意向書以延長計劃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之原意向書的到期日
參照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根據該公告中所作出的披露,其中主要的,正達與恒豐已簽訂一份有關計劃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的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該原意向書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或於正達與恒豐簽訂正式協議之日時失效,以兩者中先發生為準;或在雙方彼此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恒豐與該主要債權人已達成一份和解協議,據此其中主要的,由恒豐向該主要債權人提供之第三批固定資產的抵押將被解除及終止,恒豐已隨即與該余下的債權人開始談判於二零一二年六月,恒豐通知正達與該余下的債權人談判已完滿解決,正達與恒豐正式開展有關於該計劃收購的正式買賣合約談判。因預期上述談判涉及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第三批固定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及盡職審查,這些是需要時間處理,所以正達與恒豐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已簽訂一份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補充意向書以延長該原意向書的到期日,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該原意向書內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2)有關購買資產之預付款的最新情況
參照日期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根據該等公告中所作出的披露,其中主要的,在向恒豐收購第一批及第二批的固定資產後,已建議收購的該第三批固定資產一事因恒豐與其所有的債權人未完全和解,正達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起向恒豐租用該第三批固定資產,這租賃安排并一直有效。除向恒豐租用該第三批固定資產外,正達亦向恒豐作出多項的預付款項并已計入為此建議收購的該第三批固定資產之該預付款當中,自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當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向恒豐支付的該預付款金額已由人民幣3.57億元增加至約人民幣4.50億元。
上市規則的含義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本公司首次注意到就該預付款之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資產比率低於8%),并且已構成本公司需予披露交易并需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一份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已據此隨即刊登。
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該預付款的現價價值已進一步增加至人民幣4.50億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該預付款之相關百分比率亦超過5%但仍低於25%(而資產比率仍低於8%),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該預付款并不構成本公司需要額外披露的責任,為了讓公眾人仕對該預付款有連貫性資料,本公司因此在本公告內自愿性披露該預付款之最新情況。本公司將繼續密切監察該預付款的現價價值并且將根據上市規則而作出任何需要的公告。
該計劃收購如具體的完成,將可能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本公司需予公布的交易,在適當之時候,本公司亦需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披露及/或股東批準的規定。
該原意向書及該補充意向書均屬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該計劃收購是需根據盡職調查審閱工作的完成并得到正達的滿意,與及正達與恒豐簽訂正式協議,因此該計劃收購可能完成或可能不完成,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必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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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意向書以延長計劃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之原意向書的到期日
參照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根據該公告中所作出的披露,其中主要的,正達與恒豐已簽訂一份有關計劃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的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該計劃收購」),該原意向書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或於正達與恒豐簽訂正式協議之日時失效,以兩者中先發生為準;或在雙方彼此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恒豐與該主要債權人(「該主要債權人」)已達成一份和解協議,據此其中主要的,由恒豐向該主要債權人提供之第三批固定資產的抵押將被解除及終止,恒豐已隨即與其余下的債權人(「該余下債權人」)開始談判,於二零一二年六月,恒豐通知正達與該余下的債權人談判已完滿解決,正達與恒豐正式開展有關於該計劃收購的正式買賣合約談判。因預期上述談判涉及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第三批固定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及盡職審查,這些是需要時間處理,所以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正達與恒豐已簽訂一份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補充意向書以延長該原意向書的到期日,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該原意向書內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2)有關購買資產之預付款的最新情況
參照日期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根據該等公告中所作出的披露,其中主要的,在向恒豐收購第一批及第二批的固定資產後,建議收購的第三批固定資產(「該第三批固定資產」)一事因恒豐與其所有的債權人未完全和解,正達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起向恒豐租用該第三批固定資產,這租賃安排并一直有效。除向恒豐租用該第三批固定資產外,正達已向恒豐作出多項的預付款項并且已計入為此建議收購的第三批固定資產的預付款(「該預付款」),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當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向恒豐支付的該預付款金額已由人民幣3.57億元增加至約人民幣4.50億元。
該補充意向書的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各參與方
賣方:恒豐
買方:正達
到期日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其他
該原意向書內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簽訂該補充意向書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考慮當正達與恒豐正式開展有關於該計劃收購的正式買賣合約談判,因預期上述談判涉及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第三批固定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及盡職審查,這是需要時間處理,該補充意向書給予正達額外時間談判以爭取更有利的協議。最後,雖然正達與恒豐因此在落實該計劃收購的正式協議需要更多的時間,但正達向恒豐租用該第三批固定資產而由正達與恒豐簽訂的租賃協議仍一直有效,董事局預期對該計劃收購的潛在延遲,將不會對正達的生產能力有明顯的負面影響。
該補充意向書是經正達和恒豐通過正常談判而達成,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該補充意向書、該原意向書及該預付款下構成的該計劃收購的條款是按本公司的正常商業條款運作,屬公平及合理,并對本公司及整體股東有利。
正達的資料
正達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生產鋼鐵產品。
恒豐的資料
恒豐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公司,其主要從事生產鋼鐵產品。
盡董事所知、所悉、所信并基於一切合理查詢,根據上市規則,恒豐及其最終受益人是獨立第三方及跟本公司沒有聯系,且并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的含義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本公司首次注意到就該預付款之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資產比率低於8%),并且已構成本公司需予披露交易并需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一份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的公告已據此隨即刊登。
截至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該預付款的現價價值已進一步增加至人民幣4.50億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該預付款之相關百分比率亦超過5%但仍低於25%(而資產比率仍低於8%),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該預付款并不構成本公司需要額外披露的責任,為了讓公眾人仕對該預付款有連貫性資料,本公司因此在本公告內自愿性披露該預付款之最新情況。本公司將繼續密切監察該預付款的現價價值并且將根據上市規則而作出任何需要的公告。
該計劃收購如具體的完成,將可能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本公司需予公布的交易,在適當之時,本公司亦需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披露及/或股東批準的規定。
該原意向書及該補充意向書均屬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該計劃收購是需根據盡職調查審閱工作的完成并得到正達的滿意,與及正達與恒豐簽訂正式協議,因此計劃收購可能完成或可能不完成,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必審慎行事。
釋義
在本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資產收購協議」指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正達與恒豐簽訂有關收購資產的買賣合同,并已分別在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本公司公告中披露
「董事局」指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指中國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達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的統稱
「恒豐」或
「鑫益鋼鐵」指唐山市豐潤區恒豐鋼鐵有限公司,前稱為唐山寶泰鋼鐵集團鑫益鋼鐵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原意向書」指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由正達與恒豐就有關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而簽訂的意向書,并於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的本公司公告中已披露
「補充意向書」指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由正達與恒豐就有關收購第三批固定資產而簽訂的補充意向書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0元的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正達」指河北津西鋼鐵集團正達鋼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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