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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樓脆脆”擊中房屋質量賠償軟肋

兩岸網新聞中心 (來源:西安晚報) 2009-11-07 11:07


上海在建樓房整體倒塌,被網民稱為“樓脆脆”。現在,“樓脆脆”的升級版驚現忠縣拔山鎮:一幢建筑面積5065平方米的7樓1底商品房,出現大梁斷裂、墻體可插進手掌等險情后,靠10多根木棒支撐,防止垮塌。這幢樓的業主,都領到了房屋產權證。(11月5日《重慶晚報》)

對多數中國人而言,說購房是一項關乎終生福祉的投資大概并不為過。在很多人的觀念里,小心翼翼地攢錢、辛辛苦苦地做房奴,只是為了能夠踏踏實實地在一所屬于自己的房子里,和家人過自己想要的生活。然而,“樓脆脆”顯然正在摧毀民眾的這個夢想。“樓脆脆”不僅是房屋質量空心化的體現,更是開發商建筑質量問題導致空心化的惡果。

城市建筑質量低劣化的背后,實則有著制度背景因素。除了追究開發商與瀆職職能機構管理人員的責任外,我們也必須意識到,一些達不到“樓脆脆”、但其質量潛在危害程度也不容小視的劣質商品房依舊存在,其背后頗受爭議的房屋質量“零賠償”模式,和傾斜的權利配置格局,就是繞不過去的背景因素。

誠然,房屋質量的保修賠償及司法解釋并不鮮見。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當年6月1日開始實施。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是,其中除了規定“當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因質量問題侵害了業主權益的時候,業主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這樣購房者可以獲得開發商對修復期間內業主的房屋租金損失的賠償”外,對出現重大房屋質量的豆腐渣商品房,開發商究竟要承擔怎樣的賠償標準,卻語焉不詳。


顯然,含糊不清的賠償標準等于“零賠償”。如果“開發”類似“樓脆脆”或者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商品房的開發商,只須支付一點租金賠償,那么其違法成本幾近于無。反觀遭受重大損失的業主,則要按規定搜集“質量問題是由于開發商施工不當造成”的確切證據,要采取拍照、錄像、文字記錄、有開發商的員工或第三人見證等方式,來履行舉證義務,其付出巨大成本的結果,很可能是經過司法訴訟,只能獲得一點賠償。

也就是說,一方面,按照現行房屋質量賠償的相關法規,切身權益受損的業主或準業主,必須應付大量繁瑣復雜的程序性事務,完成舉證、提請訴訟等義務,另一方面,由于法規對賠償標準的細化不夠,民眾即使勝訴,獲得的很可能是與之前付出不相匹配的救濟,這種狀況將有關部門試圖規范房屋質量賠償的政策努力置于虛無,更成為民眾面對“樓脆脆”時最為擔心和焦慮之處。

筆者建議,既然連一般商品都開始尋求以懲罰性賠償保障消費者權益——去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作為涉及金額巨大、關乎購房者幸福的商品房出現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同樣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這一內容應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中。此外,對于購房者遭遇商品房質量糾紛時的維權成本也應同步降低,以使其成為遏止無良開發商以“樓脆脆”侵害購房者權益的制度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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