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政府信息公開是變革社會治理方式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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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治邏輯上講,政府受雇于公眾,授權于公眾,因而也就要受制于公眾。政府信息公開,是公眾政治參與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
4月5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公布了《201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情況調研報告。從這份調研報告看,政府信息公開的總體現狀不容樂觀。
這份調研報告顯示,雖然多數政府機關編制了2011年本級政府的年度報告,但是,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機關在年度報告中提供本機關上一年度投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和經費情況,也沒有列出2012年擬投入經費和人員信息。實際上,許多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工作上,既不投入經費,也不安排人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從時間上,隨意性很大,無效的垃圾信息多,而有用的信息少。一些來自公眾的公開信息要求,被許多國家機關以“國家秘密”的理由所搪塞,政府信息公開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政府信息必須公開,這是現代國家治理的一個政治準則。政府信息公開的根據之一,就是政府運行成本中的每一分錢開銷,都是來自納稅人。從財政的角度講,政府信息產生和匯集的成本投入,都來自公眾。由此,政府信息的“產權”本來就屬于公眾,政府既不能獨自占有信息秘而不宣,也不能以任何法律以外的理由擴大信息公開的豁免范圍。這種由公眾供養政府的國家財政屬性,是政府信息必須公開的物質基礎和道義根據。
從政治邏輯上講,政府受雇于公眾,授權于公眾,因而也就要受制于公眾。政府信息公開,是公眾政治參與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掌握一定的政府信息,公眾才有可能據此判斷政府的行為是否得當,政府的工作是否稱職,并由此決定政府評價,選擇官員去留。此外,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大小,既決定著國家政治的“交易成本”多寡,也制約著整個社會治理的成本高低。政府信息越公開,國家政治越透明,公眾政治意愿形成的根據就越扎實,社會治理的重點、指向和路徑就越清晰。
政府信息不公開,政府工作神秘化,政府行為存在不為公眾所知的死角,這是許多政府機構不依法行政的原因之一,也是許多政府官員腐敗的重要原因。政府信息公開,是構成透明政治和陽光政府生態環境的一部分,是公眾制約政府權力的必要信息基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與程度,恰與政府官員設租尋租的可能成反比。因此,在政府信息公開上花費必要的成本,就可以在治理官員腐敗方面省卻大量的成本,還可以避免由官員腐敗所帶來巨額經濟損失以及難以計數的政治損失。
政府信息公開的豁免范圍不能過大,這同樣是現代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則。政府信息公開豁免的標準,就是法定所豁免公開的信息,不能影響到公眾對政府績效的“計算”,不能影響到公眾對政治的判斷,不能影響到公眾對國家事務選擇權的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的豁免范圍過大,“國家秘密”無所不包,公眾就無以掌握做出個體決策的必要信息,其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未來的選擇,就會與掌握大量不公開信息,并據此而決策和行為的政府機構形成不可彌補的落差,由此形成公眾與政府之間的離心現象,加大社會治理的成本。
從古至今,信息不公開,政治不透明,是官員享有不受制于公眾的決策特權的“秘密”所在。“使由之”的秘笈,就在于“不可使知之”。因此,一個依現代政治邏輯治理的社會,一個受制于公眾的政府的運行,其前提就是政府信息公開。舍此,則一切都是空話。(光明日報)
(賈芳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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