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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電梯為何瞞報千萬資產被查封

鉅亨網新聞中心

康力電梯[32.80 -1.50%]一場角力兩年、涉案標的高達3297.8萬元的訴訟,從上市前打到上市后依然是懸而未決。不過,今年法院兩次凍結康力電梯1297.8萬元資產的消息和這場訴訟角力,在康力電梯應該公開披露的信息中卻難覓其蹤——企業信用也因此再遭質疑

“法院第二次查封康力電梯498萬元的資產都過去三個月了,還沒有看到康力電梯公告其資產被查封的只字片語!”胡筱奎拿著法院的裁定書告訴《法人》記者,“作為一家上市公司,不及時公布自身的涉案情況,這對廣大的股民來說太不公平了,也有悖上市公司的誠信原則”。

胡筱奎是鄭州康力電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力電梯)曾經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他告訴《法人》記者,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今年4月,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康力電梯799.8萬元資產的消息,他至今也沒有看到康力電梯的公告信息。

康力電梯上市半年,兩遭法院查封


準確的說,胡筱奎是康力電梯的合作者。2007年3月1日,胡筱奎和康力電梯簽署《合資協議書》,合作的主要內容是胡筱奎在河南省范圍內享有對康力電梯的獨家銷售權以及從工廠拿貨價格上的優惠。4月17日,胡筱奎注冊成立鄭州康力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稱鄭州康力),并在6月13日,將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康力電梯。

同期,和康力電梯簽署協議的還有深圳的陳聰,合作內容和胡筱奎簽署的合作協議基本一致。康力電梯和陳聰共同投資組建——深圳康力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康力),注冊資金為200萬元,康力電梯出資60萬,占30%,陳聰出資140萬元,占70%,合資期限為五年。

康力電梯和胡筱奎、陳聰的這場聯姻還沒有度過蜜月期,陳聰、胡筱奎就發現,康力電梯有違反協議私自銷貨的行為。不久之后,康力集團有限公司(康力電梯公司的前身)就籌謀上市,雙方的合資公司成為其急于甩掉的包袱。

2010年3月12日,號稱“中國電梯第一民族品牌”的康力電梯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碼:002367)。上市之初,康力電梯的董事長王友林野心勃勃地宣稱要將康力電梯做成國際品牌。

成功上市的康力電梯并沒有表面上那么風光。因為“誠信”的原因,其在上市之前就和深圳康力、鄭州康力鬧掰了。在上市十天前,康力電梯將鄭州康力、深圳康力訴至吳江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間的《合資協議書》已經終止,由此拉開了合作方訴訟角力的帷幕。

一個月后,深圳康力、鄭州康力也將康力電梯分別訴至合資公司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依據《合資協議書》判決康力股份公司賠償深圳康力違約金2000萬元,賠償鄭州康力800萬元。

今年4月9日,依據鄭州康力的申請,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裁定(2010民開初字1314號):凍結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七百九十九萬元八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2010年8月16日,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據胡筱奎的申請,又查封了康力電梯498萬元的資產。

誰雪藏了康力電梯資產凍結的消息?

圍繞著上市公司康力電梯的這場訴訟角力,本刊在2010年第6期、7期分別以《康力電梯上市疑云》、《康力電梯真假合資迷局》為題進行了深入報道。

“涉案金額累計高達3297.8萬元,僅法院兩次查封的資產就有1297.8萬元。這么巨大的訴訟標的你在公開的媒體上查不到。”陳聰的代理律師陳雄軍在電話中告訴《法人》記者,這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這種不誠信的表現,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

康力電梯到底有沒有將這幾場訴訟消息和法院凍結公司資產的信息進行公告呢?

11月16日,《法人》記者趕赴江蘇吳江試圖揭開這個謎團。康力電梯法務部法務總監袁春其讓記者先擬一份采訪提綱給他,看了提綱后才能決定是否接受采訪。按照他的要求,《法人》記者當天就起草了采訪提綱并傳真給他。

17日上午,《法人》記者再次來到康力電梯。不巧的是,康力電梯的董事長王友林在外地出差,他告訴《法人》記者,“采訪的事你直接和法務部的袁春其聯系就行。”袁春其則以還沒有看到記者的采訪提綱來搪塞。

《法人》記者仔細翻閱了康力電梯[32.80 -1.50%]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證券日報》,沒有查到康力電梯這幾場訴訟和法院凍結資產的公告。在證監會指定其披露信息的巨潮資訊網上,記者也沒有看到這幾場訴訟和法院凍結的只言片語。依照搜索工具,《法人》記者依然沒有查到康力電梯對此事的任何公告。

2010年4月21日,康力電梯發布的2010 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正文和2010年10月25日,發布的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正文,對這幾場訴訟和法院的凍結情況也只字未提。

不僅如此,7月30日,康力電梯在其發布的上半年度報告中的重大事項部分,還特意提到“本報告期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也無以前期間發生并延續到本報告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這顯然和事實相悖,事情愈發的吊詭!《法人》記者又致電袁春其,確認其事,他以開庭為由掛斷了電話。

上市公司隱瞞信息有違法律法規

其實,《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對上市公司的涉訴、凍結查封事宜早有規定。

第11章第1節第1款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

第2款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采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經累計計算達到第1款標準的,適用第1款規定。已按照第1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該章節第5款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判決、裁決執行情況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應當記載: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還規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并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2010年4月,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先是凍結了康力股份的銀行存款799.8萬元,接著又查封了其498萬元的資產。陳聰、胡筱奎起訴康力電梯的涉案金額高達3297.8萬元。康力電梯的做法顯然和這些規定相悖。

11月26日,《法人》記者再次聯系了康力電梯的法務總監袁春其,但截至發稿前,《法人》記者依然沒有得到康力電梯的答復。本刊將繼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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