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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汞中毒案公訴 涉及罕見罪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02 14:53


“雪碧汞中毒案”公訴,原本是受害者的馬賽被指控損壞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劉曉靜和高星原被指控故意殺人(未遂)罪。

據法制晚報12月2日報道,轟動一時的“雪碧汞中毒案”已公訴。記者今日從西城檢察院了解到,被起訴的三人包括涉嫌向雪碧中投毒的劉曉靜、她的幫手高星原以及喝了雪碧后向可口可樂公司索賠的馬賽。

原本是受害者的馬賽被指控損壞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劉曉靜和高星原被指控故意殺人(未遂)罪。

在此案中北京可口可樂飲料公司受牽連,其公共事務經理李歡稱,可口可樂公司一直很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并沒有提出索賠的打算,當初為中毒者已墊付的醫療費也不再主張返還。“公司對馬賽三人不發表評論。”李歡表示。


案件看點

案中涉及新鮮罪名

在三人涉及的罪名中,損壞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公眾較為陌生,那么為什么該罪名在審判實踐中比較少見?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部主任易勝華表示,損壞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之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比較少見,是因為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較為慎重。有些消費者在維權時,會存在一些不當行為,可能損害到商家的聲譽或信譽。

這種“維權不當”屬于民事范疇,追究消費者的刑事責任顯然不合適。如果對損害經營者聲譽的行為一概作為犯罪打擊,這會影響到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此外,本罪要求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經營者重大損失或者情節嚴重。該罪名成立與否,與受侵權品牌或企業的知名度并無太大關聯。

由于聲譽的損害是無形的,統計損失存在較大困難,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有一定難度。

涉罪者最高可判2年刑

易律師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損壞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如果是單位構成該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馬賽最高面臨兩年的刑期。

檢方講述

情人報復 三次投放汞珠

2009年初,環衛工人馬賽結識了比自己大7歲的同事劉曉靜。雖然知道劉曉靜已是有夫之婦,但仍與她發展為情人。不久,由于家人反對,馬賽開始疏遠劉曉靜,并把感情轉移到劉曉靜的表妹身上。

2009年10月,因愛生恨的劉曉靜來到陶然亭附近一家歌廳試圖尋找打手教訓馬賽,偶然與大廈保安高星原結識。經過近三個小時的閑聊,高星原對劉曉靜的遭遇十分同情。再加上覺得劉曉靜長得很像自己的前女友,便答應幫忙。

曾經學過生物醫藥的高星原告訴劉曉靜,人吃下一定量的水銀后會因腎衰竭死去,并告訴她體溫計里就有水銀。劉曉靜許諾事成之后不會虧待高星原。

2009年11月3日,劉曉靜在藥房買了10支體溫計,敲碎后將取出的汞珠放到一個塑料袋中。兩次在馬賽的食物中投放失敗后,11月7日,劉曉靜再次約馬賽在西單大悅城豆撈坊就餐。

馬賽未到餐廳時,劉曉靜將為他點的雪碧打開倒進了事先準備好的汞珠。不知情的馬賽喝下雪碧后被送往醫院治療。

為了索賠 被害人向警方撒謊

馬賽在醫院聽說,如果是雪碧中含汞可得到賠償,便始終對警方堅稱雪碧是自己打開的。其實,馬賽清楚雪碧在其趕到之前已被人打開,但他不能確定汞珠是劉曉靜投放的,之所以稱是自己開啟,是想排除人為因素,方便以后索賠。

很快,民警通過調查,確認雪碧的罐裝包裝沒有任何針眼等來自外力的破壞。最終,警方確定罐體內汞為人為投放,并再次將案件的偵破方向轉移到馬賽及劉曉靜身上。

2010年3月初,警方在對二人再次進行詢問后,劉曉靜終于將事件的真相和盤托出。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此案曾被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在對馬賽、劉曉靜、高星原三人提審時,對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馬賽表示認罪。

而對于故意殺人(未遂)這個罪名,高星原表示認罪,而劉曉靜否認她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但認可指控的行為,她認為只是想報復馬賽,并沒想殺害馬賽。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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