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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印尼泰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做出反傾銷初裁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商務部對印尼、泰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做出初裁決定,初步裁定原產于印尼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自2010年1月5日起將對其收取保證金。

商務部網站1月4日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3月24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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