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 重大公共工程外商應和本國業者聯合承攬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營造業法」,規定外國營造業承攬公共建設工程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應該和本國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以確保國內營造業的競爭力。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比國內營造業評鑑辦法的規定寬鬆。為避免外國營造業與國內營造業不對等,降低國內營造業的競爭力,建議外國營造業設立條件應符平等原則。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外國營造業業績、年資和(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應該以在台灣執行的實際成績為計算基準,其餘不得計入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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