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指制度堵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期,市場中傳聞有一種“新型老鼠倉”誕生,基金經理們借股指期貨的制度漏洞來“損公肥私”。
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員工不得參與期貨交易,但沒有禁止從事股票交易;而證券從業人員相關管理辦法和《證券法》也明確禁止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證券從業人員參與股票買賣,但沒有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加之剛剛開設的股指期貨并未對基金經理等證券從業人員實施“禁止”規定,也未作必要的約束和賬戶報備制度,于是這個疏漏為基金從業人員從事“跨類”交易提供了方便之門。如果基金經理以他們手持的“公眾”籌碼在現貨市場大肆砸盤做空,再以個人名義或者家屬名義進行股指期貨做空交易,完全可以實現“套利”。
當然,這種所謂的“新型老鼠倉”大多是人們的猜測,尚無證據表明。如果證監會要查處基金經理的這些行為并非難事,只要將基金從業者及其家屬在期指開設的賬戶一一公布和跟蹤,很快就會得到答案,但關鍵就要看監管部門愿不愿意幫助大家解開“新型老鼠倉”的謎底。不過,在目前的制度下,即使有這種損公肥私的“套利”行為,投資者也只能進行道德譴責,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訴訟,畢竟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禁止這種操作模式,況且股指期貨是滬深300的指數合約,與基金經理們手持的具體個股很難直接對應起來,即使有“5·19”那樣合謀操縱市場的“基金黑幕”,也無法追究個別基金經理的責任。顯然,當務之急應盡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制度漏洞要及時補上,對那些手握重金的基金經理進行必要約束。
不過,估計從事這種“擦邊球”式的套利者尚在少數,因為這種模式很容易露出馬腳。真正讓筆者擔心的是公募與私募勾結,進行利益輸送,然后再私下分配“套利”所得,這就很難監管。除了要盡快完善相應的制度規則外,監管部門也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應對新形勢下的金融監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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