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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看清合同 十種情況可合理退房

兩岸網新聞中心 (來源:合房網) 2009-12-02 14:27


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目前十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把房子退掉,討回房款并索賠相應的損失。

第一,延遲交房。

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

第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第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四,拿不到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無法得到貸款。

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

今年3月15日啟用的新版合同規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這突破了以前按建筑面積來測量的"慣例"。

第七,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這是今年3月15日啟用的新版合同規定的,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并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2003年出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

第十,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日前,一網站推出"樓盤縮水,退房有理?"的調查,網友共投出 44250票。針對目前房子降價的行為,41.66%的網友還是選擇退房,剩下的超過一半的人選擇以各種方式來彌補這種差價。要求退房的購房者言之鑿鑿,花高價買的房后來居然降價出售給其他人,很不公平;但也有很多人認為退房的要求不合理,購房時雙方完全是自主自愿的,后期開發商降價與否已不關你前期購房者的事了。

這房能不能退?怎樣才能合理退房?我們請來了業內人士為您指點迷津

房子能不能退關鍵看合同

在"樓盤縮水,退房有理?"的調查中,44.75%的網友認為造成"退房潮"的原因是購房者對目前市場不信任,擔心樓市一蹶不振,房產價值會貶值;認為是樓盤后期大幅降價,購房者覺得不公平的人占42.34%,這兩項差距不大;剩下8.09%的網友選擇"跟風,看別人退自己也退",4.82%的網友選擇其他原因。

南京鐘山明鏡律師所崔武認為,從法律角度看,退房可以解釋為消費者將房屋退還給開發商,或者將房屋的權力轉移給開發商,開發商將消費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貸款退還給消費者的過程。

之所以出現退房,其前提是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因為某些事由,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最后出現退房的結果。從合同角度來看,至少有三種可能,一是合同被宣布無效,二是合同被撤銷,三是合同被解除;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本身因為主體、標的、形式存在違法的行為,被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宣布無效。合同被撤銷是指合同存有顯失公正、欺詐、誤解等內容,經一方當事人申請,被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撤銷。合同解除是指出現了合同約定的事項,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由當事人單方面宣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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