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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捷:公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准予延長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7月6日 2009-07-06 21:39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款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98/07/06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98/07/03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聲請人或重整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6.聲請或通知內容:本公司原申請之緊急處份於98年7月6日屆滿,惟因就重整事件尚待檢查人進行調查程序,如未於重整事件准駁裁定前延長緊急處分期間,將致重整陷於不能,並造成公司無法繼續營運之後果,為促進聲請公司重整程序之進行,故本公司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規定申請聲請延長緊急處分。經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定延長本公司緊急處分期間至98/10/6。7.負債總額:新台幣801,990仟元(98年第1季重編財報數)。8.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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