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監管細則漸行漸近 行業將加速洗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1 10:51
今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基本法”),期盼已久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靴子”終於落地。“基本法”作為首個國家層面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綱領性檔案明確了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型金融服務業態,在承認互聯網金融的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屬性的同時,適用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可以說,2015年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元年”,包括P2P網絡借貸在內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式告別了“野蠻無序生長”時代。
我們看到,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的陸續發布,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的出臺一直牽動著市場的神經。
此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曾表示,P2P監管細則尚處於完善、修改階段,預計將在今年年底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包括借貸登記、資金存管、產品、平臺資訊披露等內容,同時會明確P2P定位、業務邊界等內容。
據業內人士透露,監管細則的內容,目前已經是第四稿。目前,我們看到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主要涉及平臺的定位、業務范圍的劃定、平臺資金的存管、注冊資金門檻等幾大方面。
明確P2P資訊中介的平臺定位
目前,絕大部分網貸平臺尚處於未盈利或微盈利狀態,資金池是其主要維持日常運營的“訣竅”,一些平臺甚至被曝出虛構借款標的或涉嫌自融,從而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嚴重損害了P2P網貸行業的正常秩序和公信力。
我們看到,“基本法”明確將P2P網絡借貸平臺定性為金融業的中介,做資訊互動、撮合、資信評估等的中介服務,不得自營業務,不得非法集資、搞資金池業務,不能提供增信。即將發布的監管細則肯定在明確平台中介性質的定位上會有所體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認為P2P平臺可以選擇與一些險企合作、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來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和投資收益。規定肯定了目前P2P網貸行業內的普遍做法,同時,這也不失為一種變相符合“基本法”對於網絡貸款行業不得提供增信服務的規定。
在P2P行業人士看來,擔保標的的存在,在保障投資者本息不受損失、增加用戶的信任感及粘性方面仍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短時間內讓P2P債權打破擔保慣性恐難成功。
有多大的本錢,就做多大的事
目前,我國網貸平臺的注冊資金從幾十萬到上億元不等,跨度巨大。由於行業的準入門檻很低,業內各平臺的質量參差不齊,一些平臺的風控和運營機制不健全,導致平臺資金鏈斷裂,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我們認為,在即將出臺的監管細則中,銀監會應該會對P2P平臺的注冊資金或者準入門檻做出明文的規定。
筆者認為P2P網貸平臺的注冊資金門檻可能會在2000萬元左右。一是由當前網貸平臺的行業現狀決定的;二是“基本法”提出互聯網金融機構需要向電信管理部門備案,我們看到,全國性的ICP執照本身就要求至少1000萬注冊資本。因此我們認為P2P網貸平臺的準入門檻可能在2000萬元左右。那么我們可以預見這將會對業內一些實力薄弱的中小平臺產生極大的沖擊。
另外,對於網貸平臺的業務范圍的劃定,我們認為其是與平臺的注冊資金、成交量、客戶數量、風控、產品及平臺的資訊披露的完備性等是緊密相連的。業務范圍可能會包括平臺是否可以開展大額借款、進行債權轉讓等幾大內容。
我們認為,P2P網貸平臺業務范圍的劃分可能會參考傳統金融行業,如信托行業此前公布的《信托公司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劃分辦法,依據分類經營的原則,按成長類、發展類和創新類分別確定各信托公司業務范圍。
平臺資金存管是監管細則的重中之重
“基本法”明確提出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即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據相關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至少有包括建行、招行等在內的6家商業銀行已經與P2P平臺簽訂了資金監管協議。平臺的資金銀行監管包括存管與托管兩種類型。相對於存管,托管的要求更高,不僅要求銀行要對平臺的資金流進行監管還要對平臺的具體項目甚至是平臺的運營現狀和發展趨勢都要進行監督和管理。
目前業內就出現了,銀行資金賬戶體系+支付、銀行資金賬戶體系+第三方支付兩種模式,前者銀行不但提供資金賬戶,而且要監管平臺的每個項目及資金流動,后者則由銀行提供賬戶,而支付環節則由第三方支付完成。
可以預見,銀行出於風險和聲譽的考慮,必定會嚴格篩選相關優質的平臺並可能會要求平臺繳納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這樣對於一些資金比較薄弱的“草根型”或者是未獲得風投青睞的網貸平臺來說,無疑大大增加了運營成本,僅僅依靠自有資金將無法支付。當然筆者認為這肯定會有一定的緩沖期,應該不會出現“一刀切”的情況發生。
通過上述對於即將出臺的行業監管細則的分析,我們認為隨著P2P網貸行業準入標準的提高、平臺資金的銀行強制存管、業務范圍的限定等規定將加速行業洗牌,一些實力比較弱的平臺將大量被淘汰,從而在一段時間內將加速網貸行業的動盪格局。另外,一些背景實力雄厚的銀行系、國資系、民營系的平臺將強者更強,行業的市場份額及格局勢必將發生重大變化。
創新監管、協同監管並舉
隨著互聯網金融各領域的不斷創新,創新監管將是大勢所趨,包括監管技術和監管思維的創新。“基本法”明確指出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就提出必須要嚴格區分犯罪與創新,妥善處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的關係。
另外,我們認為行業自律監管和行政監管協同合作將是一種新常態。行政監管可能只涉及到行業內的重大問題,一些局部性的或是細節性的問題可能會由相關互聯網金融協會通過自律規章、行業準則等進行內生性的自律管理。
最後,隨著征信體系的完善、市場誠信制度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以及廣大投資者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的提高,相信P2P網貸行業必然會朝著健康、有序、規範的發展方向邁步前進。 (來源:寶象金融 王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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