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奢華

ECFA逕付二讀 馬英九:立院不能逐條審查

鉅亨網林淑宜 綜合報導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簽訂後,馬英九總統表示,ECFA須送交立法院,並依準條約精神交付二讀,讓協議早日通過生效。

《中時電子報》刊載,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兩岸協議涉及法律者,才須送立法院審議,否則只須送立法院備查。ECFA應比照條約案,不需要逐條表決,應全案一次審查。


■ 逕付二讀  一次審查

賴幸媛強調,未來送交立法院審議的方式與方法,可找到許多法理依據,像是蔡英文在92年擔任陸委會主委時,主導修訂兩岸條例時的堅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兩岸協議涉及法律者,才須送立法院審議,否則只須送立法院備查。」鑑此,賴幸媛認為立法院應該全案一次審查,不可逐條審查,否則就違反法令與立法院議事慣例。

馬英九在昨(30)日召開的國民黨中常會上申明,目前ECFA以順利完成簽署,須盡快送交立法院,依準條約精神交付二讀,讓協議早日通過生效,才能早日讓台灣人民共享其惠。

■ 接近涉外條約

賴幸媛表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並無這方面的相關程序,若依議事習慣,81年1月17日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與多米尼克引渡條約案」,當時主席宣告「依法規定,總統有行使締結條約之權,立法院有批准權」。其中多引渡條約,立法院只能作批准與否的決議,不能逐條審查。

她也指出,立法院的議案若涉及法律或預算才從一讀開始,ECFA既非法律案也不是預算案,且過去立法院處理兩岸事務時,也有準用「涉外事務規範」的思維。據此,兩岸協議的審查應接近涉外條約,適用於交付二讀、全案一次審即可。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