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代重要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簡易合併基準日為99年1月1日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2009-11-04 20:08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0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98/11/4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本公司(下稱「和信電訊」)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業已於98年2月26日分別經董事會同意簡易合併,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和信電訊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和信電訊為遠傳電信轉投資持股達100%之子公司,本公司為整合雙方營業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並增加產業競爭力,乃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與和信電訊進行簡易合併,對股東權益並無影響。7.併購目的:整合雙方營業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並增加產業競爭力,以創造股東之更高價值。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有助於充分整合雙方營業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有助於充分整合雙方營業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並增加產業競爭力,故對於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之助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因遠傳電信持有和信電訊百分之百股份,本合併案並無合併對價。故本項不適用。11.預定完成日程:合併基準日定為民國99年01月01日。本公司並將依規定辦理後續合併相關事宜,其它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並依最新法令規定逕行辦理。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自合併基準日起,遠傳電信概括承受和信電訊帳列之所有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仍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1)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2)交易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本項合併案業已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56900號函文核准。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