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重組披露前股價異動可叫停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年7月3日 18:25
國資委在公佈的《資產重組通知》中規定,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在依法披露前,市場出現相關傳聞,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明顯異動可申請股票停牌。
國資委網站7月3日消息,國務院國資委在其官方網站披露的《關於規範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在依法披露前,市場出現相關傳聞,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明顯異動,對本次資產重組產生重大影響的,國有股東應當調整資產重組方案,必要時應當中止本次重組事項,且國有股東在3個月內不得重新啟動。
該文件中詳細規定,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在依法披露前,市場出現相關傳聞,或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時,國有股東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必要時,應督促上市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明顯異動,對本次資產重組產生重大影響的,國有股東應當調整資產重組方案,必要時應當中止本次重組事項,且國有股東在3個月內不得重新啟動。
文件中規定,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有股東發展戰略;(二)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核心競爭力;(三)標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四)標的資產定價應當符合市場化原則,有利於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
文件要要求,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當做好可行性論證,認真分析本次重組對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及資本市場的影響,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如涉及國有股東人員安置、土地使用權處置、債權債務處理等相關問題,國有股東應當制訂解決方案。
此外,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應當與上市公司充分協商。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協商時,應當採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國有股東聘請中介機構的,應當與所聘請的中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王敏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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