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強科技:有關監察人林詩詮、陳道年於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刊登之公告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7月2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98/07/022.公司名稱: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有關監察人林詩詮、陳道年於98年7月1日於工商時報C8版及經濟日報D4版刊登之公告6.因應措施:(1) 按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本公司於98年6月16日股東常會做成假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因此董事會於98年6月25日即做出如下決議:本公司將於98年9月11日再行召開股東常會,議程及開會地點與98年3月24日召集之董事會決議暨原98年6月16日召開股東常會相同。於98年6月25日董事會決議後,98年6月26日本公司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2) 又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查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98年6月14日屆滿,原應於98年6月16日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然因董監事無法以假決議方式選任,故本公司將於98年9月11日再行召開之股東常會選任新任董監事,是現任董事依公司法之規定即延長其執行職務期間至新任董事就任時為止。綜上所述,本公司董事會除無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事外,刻正持續順利運作當中,是知本公司監察人欲依據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私自召開股東臨時會,既不合法,亦無必要,甚且有干擾本公司經營之虞。(3) 此外,因98年9月11日股東常會為原98年6月16日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之再行召集,是關於股東提案權及獨立董事提名等事宜,依法理並經詢問經濟部認應延續原98年6月16日股東常會之議程,故將處理結果等資訊於98年6月26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股東常會公告中再詳予敘明,公告周知,以保障股東權益。(4) 復查,監察人自行刊登之公告內容,其中「四、會議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本公司97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惟依據公司法第230條規定,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應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是知由「監察人」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無法為該等表冊之承認決議,更無從分發任何合法決議予各股東。因此監察人欲私自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不僅因不符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而構成無召集權人召開之股東會外,其議案內容亦違反法令而為無效。(5)綜上所述,監察人欲召開之股東臨時會顯已違法,為保障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特澄清如上,以正視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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