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四對關係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現代農業,政府與市場,國家、承包者與經營者等四對關係。
中新社援引人民日報8月2日報道稱,據統計,到2008年底,全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達到1.09億畝,占農戶承包耕地總面積的8.9%。
農業部經管司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隨著各地進入流轉的承包農戶增多,流轉形式多樣,規模經營的主體日益多元化,流轉利益關係也比較複雜。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要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確保流轉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該負責人認為,在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過程中,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好這樣幾對關係: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係。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利,從根本上消除流轉的後顧之憂。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發展規模經營的一個途徑,但絕不是唯一途徑。在我國人多地少、農村人口佔多數的基本國情下,將農戶組織起來,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特別是發展專業合作,提高組織化程度,更為現實。發展規模經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講規模經營就只講土地集中經營,更不能脫離實際盲目追求規模經營的速度和規模,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農民是流轉主體,土地是否流轉和以什麼方式流轉,都應尊重農民的意願,由農民自己作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也是市場的監管者。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因勢利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順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引導而不干預,服務而不包辦,放活而不放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國家、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利益關係。正確處理三者的利益關係,統籌協調國家糧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權益、經營者收益,在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改變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發展現代農業。
目前,在土地流轉實踐中,也出現了流轉用途「非糧化」的傾向。對此,專家表示,「非糧化」現象並不是土地流轉自身產生的問題,而是經營主體缺乏種糧積極性,主要原因是種糧比較效益低下。雖然目前流轉中「非糧化」現象還沒有對糧食安全產生明顯的影響,但這種現象需要引起重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需要採取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的綜合措施,調動經營者種糧積極性,進一步穩定和完善種糧補貼政策,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支持力度。
(喬鮮花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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