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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泰銀行:為確保本行債權,本行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債權文件之管理、催收作業、帳務作業、法院執行程序之撤銷作業簽立協議。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0款1.事實發生日:98/06/012.原公告申報日期:93/06/25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為加速清理本行不良債權,改善資產品質,本行擬出售不良債權與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一、本行前於93年6月25日至95年12月27日間簽約出售不良債權予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訂定質權設定契約,後於97年11月24日因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之公司債務有發生違約情事,故依質權設定契約之約定,修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部份內容在案。二、現因本行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所簽立之不良債權讓與合約及質權設定契約未盡完備,茲再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債權文件之管理、催收作業、帳務作業、法院執行程序之撤銷作業簽立協議書,茲摘述協議重點如下:(1)雙方同意,於協議簽署且正常履約情況下,雙方應停止一切對另一方就本協議所擬調停之相關爭議事項進行法律程序。(2)關於本協議之執行細節事項,雙方同意另依實際需要協商增補之,本協議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除上述外,另於93年9月16日、94年5月26日、94年8月11日、94年10月20日、95年9月26日、95年10月25日、95年11月22日、95年12月26日及95年12月27日出售之不良債權亦同,原公告內容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之公告查詢或重大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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