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期待一個合法公平的董監改選程序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6月1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98/06/012.公司名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開發金控今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呼籲,要求金鼎證券股務中立。6.因應措施:1. 發行公司遇有董監改選議案,依法員工應保持中立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通稱「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委託書之徵求指以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之行為,而發行公司股東會有董監事選舉議案時,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擔任受託代理人、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前開規範之意旨無非在彰顯:遇有經營權可能更迭之情形時,發行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均應自外於紛爭而保持中立,才是真正維護公司的權益。金鼎證券係自辦股務,且本(98)年度股東常會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議案,本於上開規範,公司及員工就委託書之取得均應保持中立,不應不當動員或施以不當壓力。2. 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即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之「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雇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使用委託書規則即屬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稱之「其他有關法令」,因此,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即屬違反前開第56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亦可能涉及前開停止業務執行或解除職務等規定之適用。3. 經營者要有擔當,勿陷員工於不義或不法本公司接獲之檢舉案若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則除適用前揭停止業務執行或解除職務之規定以外,由於股東之住址與電話均屬於個人資料,且為營業上應秘密之事項;而金鼎證券同仁收取之委託書勢必須交出,即作假為徵求人所徵得者始能使用,故金鼎證券之涉案同仁提供或使用股東個人資料,或將蒐集來的委託書交出當作徵求人徵求者,均可能有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偽造文書罪之風險。本公司在此鄭重呼籲,經營階層要有擔當,切勿為一己經營權私利而陷員工於不義或不法,而金鼎證券專業之從業人員,更不需要為經營階層冒犯罪風險。4. 本公司確實接獲金鼎證券股東之檢舉,將提起民刑事法律救濟本公司近日確實接獲金鼎證券股東檢舉,表示有自稱金鼎證券員工主動向金鼎證券股東徵求委託書等諸多疑似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之不法情事,絕非金鼎證券98年5月31日於媒體刊登廣告所能掩飾。該廣告瀰漫情緒性字眼,且未向本公司查證,已嚴重詆毀本公司之聲譽,本公司特此嚴正澄清,並將就該廣告及檢舉內容呈送各機關以尋求民刑事法律救濟。5. 開發金控本日記者會中提出三點呼籲:1.請金鼎證券依法馬上提供紀念品。2.樂見共同懸賞非法。3.愛金鼎就不要害員工違法收購委託書。本公司深切期望金鼎證券本次股東大會,能有一個合法公平的董監改選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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