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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分析〉兩岸金融三法保守 只能爭取大陸慷慨讓利!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0-03-21 14:31


兩岸金融三法在 MOU生效 2個月後才催生出來,但仔細看看國銀登陸條件,對業者來說「真的只是拿到入場券,但位子一點也不搖滾。」無怪乎立法院財委會周一(22日)將跳出來替業者發聲,希望相關主管機關能在兩岸經濟協議(ECFA)爭取到真的慷慨的「讓利」。

陸銀參股以一家為限 預留ECFA談判空間


國銀赴對岸投資延續過去作法設子行、分行,只是參股以一家為限,基本上金管會是採較高門檻預留ECFA談判空間策略,未來勢必在雙方協商後會進行修正。

但也正因為兩岸金融三法保守,如何透過「早期收穫」對台灣金融業「讓利」,成了業界與政府必須注意的最重要課題。

讓利沒法律上定義 不知會多「慷慨」

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不只一次提及商簽ECFA將對台「讓利」,就連兩會召開時,政協發言人趙啟正都定調對台讓利會「更慷慨」。然而,就連金管會主委陳沖也沒把握,日前即於立院表示:「讓利沒法律上定義,不曉得他們要讓到什麼程度。」

其實,大部分業者對ECFA的「金融讓利」期待在於,透過ECFA對「早期收穫計畫與清單」的協商,一方面爭取與其他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相同的市場進入機會,二方面則要求大陸提供較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惠的待遇,使我金融業者得以進入大陸市場。

至少應消除與其他WTO成員市場進入時間落差

銀行高層透露,取消設立代表處滿 2年才能申設分行限制、使台灣銀行業得以申請將原有代表處升格為「分行」或「子行」;同時,要求大陸取消「分行設立 3年,且連續 2年獲利,才能承做人民幣業務」的限制,便被視為消除與其他WTO成員市場進入時間落差最重要、也最基本的「讓利」。

至於「更慷慨」的讓利,銀行高層表示,台灣當然希望大陸提供較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惠的待遇,或是比大陸現行金融法規更寬鬆的待遇。

例如:台灣銀行業要求放寬單一外資銀行參股比重20%限制、放寬放款占存款比重不能超過75%限制、放寬銀行同業拆款上限為營運資金的 2倍、放寬增設分行限制。

不僅銀行部份,保險業者也表態,希望大陸能降低「母公司資產規模50億美元、30年營業時間、在大陸辦事處滿兩年」的設立門檻、要求放寬外資持股比重最高50%限制、取消「合資對象僅限一家」、「外資不能承做強制車險」等限制。而證券業則盼取消「參股上限僅 1/3」、「不能設立獨資券商」、「不能承做A股業務」限制等。

爭取待遇不低於CEPA開放模式

不過「更慷慨」的讓利,將涉及整體法規規範,金管會官員解釋,若欲藉由「早期收穫計畫」要求大陸提供較WTO承諾更優惠待遇,則必須援引大陸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台港澳金融機構進入大陸金融市場比照外資銀行,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除此之外,立委盧秀燕則提及,或可爭取待遇不低於大陸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開放模式,作為台灣與大陸洽商ECFA時可採行的策略。

銀行高層就舉例,若是比照CEPA, 2009年5月9日CEPA的補充協議六,大陸開放香港銀行在廣東的分行可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可在廣東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率最高為 1/3,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等,均是台灣可以比照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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