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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官司苦打10年"避風塘"終判知名服務特有名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9 10:28


“避風塘”品牌之爭或將落幕。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可“避風塘”為上海避風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避風塘美食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并無充分證據支持有關“避風塘”已成為一種獨特烹調方法以及由該種烹調方法制成的特色風味菜肴名稱的認定。

“這個官司,一打就是10年。”一位接近避風塘美食公司高層的人士表示。

以經營港式小吃為主的避風塘美食公司于1998年在上海開了第一家避風塘。由于其管理模式先進、產品符合上海地區口味,“避風塘”品牌的知名度迅速在上海地區打響,這也引來了其他企業的仿效。


“一些餐飲企業紛紛仿效避風塘的營銷手段和企業形象設計。”上述人士稱,“他們打出了‘避風塘料理’等廣告招攬顧客。”

對于這種侵權的行為,避風塘美食公司忍無可忍,最終踏上了維權之路。

2000年,避風塘美食公司以多家企業涉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7月,避風塘美食公司以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向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法院的一審審理認為,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將“避風塘”作為該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其行為不會使消費者對避風塘美食公司與被告兩家經營者是否存在關聯產生誤解和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不能成立,判避風塘美食公司敗訴。

由于不服一審判決,避風塘美食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審理維持一審原判,隨后,避風塘美食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05年11月駁回了其再審申請請求。

2007年,避風塘美食公司不服該案二審判決與前述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上海地區的餐飲服務業中,“避風塘”一詞同時具有識別經營者身份的作用,能夠表明特定餐飲服務的來源,可以認定“避風塘”一詞在上海地區是申訴人提供的知名餐飲服務的特有名稱。被申訴人使用“XX避風塘料理”和“避風塘料理”字樣以及“走進XX享受原味避風塘”的廣告語是突出使用“避風塘”一詞,是作為一種身份標識意義上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其與申訴人的混淆誤認,已經超出了對“避風塘”一詞的合理使用范疇。

至此,關于“避風塘”是否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終于有了權威的認定。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這樣的例子還不少,本次‘避風塘’事件如若能夠圓滿結束,或將成為中國餐飲業品牌化道路上一個代表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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