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從事網絡支付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1年后,央行21日以2010年第2號令的形式對外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劃定了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準入門檻。
《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這意味著包括支付寶、資和信等非金融機構未來必須“持證上崗”。
業內人士指出,對于現有的、較為成熟的大型支付機構,對《辦法》的出臺普遍表現出了積極的態度,但由于《辦法》將設定一道有形的“門檻”,無疑會使得支付行業重新洗牌,也將迫使一些條件不夠的小公司自動出局。
《辦法》所指的支付業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在規定期限內,正式獲得許可證之前,這些機構的支付業務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公眾可繼續使用網絡支付、移動電話支付等完成購物交易。
《辦法》對申請獲得許可證的申請人條件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此外,申請人還需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等。如果企業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央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需申請展期。
此外,按照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也不得將業務外包。
《辦法》明確規定,對于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同時,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客戶資金的安全,盡管備付金進入了支付機構賬戶,但仍然屬于客戶。據了解,目前大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企業均有托管銀行,在客戶將資金劃入支付機構賬戶后,支付機構會將客戶資金轉至銀行賬戶。
《辦法》還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也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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