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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環:公告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作業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壹、本公司業經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12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6815號函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貳、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78,569,29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85,692,98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188,566,32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8,856,632股。


(3)減資後發行股份為59,712,66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597,126,660元。

參、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依「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減少240股,減資比例為24%,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2)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3)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肆、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1)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為民國100年3月14日,並自民國100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24日止停止辦理舊股票過戶。

(2)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民國100年3月09日。

(3)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民國100年3月07日。

(4)舊股票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24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

(5)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期預訂為民國100年3月25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伍、換發手續及地點:

(1)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自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2)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俟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民國100年3月25日)後,應備妥舊股票、過戶轉讓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股票申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已送存集保戶股東,逕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票上櫃買賣日統一代辦換票,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除依前述方式辦理外,並請以掛號郵寄,以免遺失。(郵件專用信箱: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收件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5)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 (02)2504-8125。

陸、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計畫書俟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後辦理之。

(2)上述換股計畫作業如經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本公司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3)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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