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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臺銀投內地不得逾資產15%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7 14:40


臺灣金管會昨天公布兩岸金融機構相互設點投資的許可管理辦法。其中規定,臺灣的銀行投資內地時,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五;單一內地銀行參股臺灣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權上限,僅為百分之五,并需視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協商情況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臺灣金管會表示,當地銀行(含海外子行)可在內地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并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等三種方式當中,選擇其中兩種方式在內地經營業務。

金管會稱,中資銀行(包括海外的中資銀行)可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分行及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惟分行及參股投資,僅得擇一辦理,并以一家為限。內地銀行在臺灣分行僅允許吸收單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此外,有關規定又指,內地銀行對單一臺灣銀行、金控公司的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逾該銀行或金控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多家內地金融機構的投資總額則不超過百分之十。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內地臺商授信業務的限制,以及擴大臺灣金融機構辦理兩岸信用卡、轉帳卡業務往來的范圍,日內會解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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