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紅建聖: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7 17:10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7
2.公司名稱: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4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1041801489號函辦理,
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決議事項及本公司所出具之
承諾事項如后:
(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
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三年度業績變化之合理性暨銷貨集中於部分國外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因應措施。
(2)PCT集團於101及102年度為公司前十大銷售客戶,截至103年底逾期帳款達美金
9,299仟元,請說明業務往來、訴訟情形、帳款逾期緣由及該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
響暨相關因應措施。
(3)95年、101及102年股權架構調整之緣由及必要性。
(二)請 貴公司於公開說明書中就股東組成結構與技術及研發概況加強說明。
(三)為維持 貴公司經營權穩定,請法人董事CABTEL Corporation之100%控制股東EGTRAN
、法人監察人Bluewave Investment Limited代表人簡志澄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股東藍振順、潘勝利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承諾將其持股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四)有關PCT集團逾期帳款,雖 貴公司已就部分債權採行資產保全措施,惟仍有部分
債權尚未採取相關求償措施,為保障股東權益,請 貴公司承諾於掛牌前積極採行
債權保全措施。
8.因應措施:本公司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均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於公開
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另就股東組成結構與技術及研發概況之加強
說明等亦已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二)本公司法人董事CABTEL Corporation之100%控制股東EGTRAN、法人監察人
Bluewave Investment Limited代表人簡志澄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股東
藍振順、潘勝利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業已出具承諾書,並已依承諾辦理完成
股票集中保管作業。
(三)關於PCT集團逾期帳款,本公司已於104年03月23日對貝思特寬帶通訊(煙台)有限
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案,另於104年06月26日對PCT INTERNATIONAL, INC.提起民事訴訟
案,對PCT集團債權採取積極保全措施,以保障股東及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均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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