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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打擊不良銷售手法 香港擬將服務業納"商品條例"監管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0-05-19 15:33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計畫擴大《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範圍至服務業,加強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包括禁止以虛假陳述瞞騙顧客、疲勞轟炸威嚇銷售方式、利誘式銷售,又強制上門推銷服務及旅遊會籍設冷靜期等;商戶如明知會結業,仍然收取預繳費用亦要負上刑責。政府今年第 3 季會諮詢公眾,計畫下個立法年度將修例建議提交立法會。

《星島日報》報導,香港消委會去年共收到逾 4000 宗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的投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加強打擊不良銷售。目前法例只禁止商戶就貨品作出虛假陳述,規管對象亦只是播放廣告的媒體如電視電台,當局建議擴大條例適用範圍,涵蓋虛假的服務陳述,如美容健身、收費電視及電訊商等亦會受監管,又會規管提供貨品及服務資料的商戶。


新修條例亦禁止商戶售賣貨品時刻意誤導及漏報貨品服務資料,例如貨品價錢。禁止商戶在消費交易過程使用強逼、騷擾或不當影響手法,如扣留身分證、疲勞轟炸或推銷、禁止去廁所或打電話等。至於商戶利用減價餌誘消費者,最後卻以供應不足為由,推銷其他較貴或舊型號產品的「餌誘式銷售」,或明知財政有問題或無能力提供服務,仍接受超額認購及預繳等手法,亦會受到監管。

消息人士表示,一旦懷疑商戶在接受預繳付款時是沒能力提供產品服務,海關有權檢視該公司財務狀況,最後若證實商戶接受交易時根本無法維持業務,可作出檢控。但若商戶有立即採取補救行動,如補充存貨或提供同等產品,則可免除罪行。

至於是否應強制設立冷靜期,容許消費者在指定時間內取消交易,當局建議暫時只針對旅遊會籍,或上門推銷產品如收費電視及機上盒等服務。

新修條例的執法繼續由海關負責,會另訂立「遵從為本」機制,一旦消委會收到投訴又未能調解糾紛個案,即會轉交海關,海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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