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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組黨? 內政部:人團法未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16 17:22


媒體報導,官司纏身的前總統陳水扁不排除另組新政黨,內政部官員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政黨負責人並未訂有消極資格限制,因此只要在成立大會後,將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經審查未有違反人團法規範,就會發給成立證書。(黃悅嬌報導)

人在看守所的前總統陳水扁不放棄發揮任何政治影響力,外傳陳水扁也不排除另組新政黨。


內政部官員指出,人民團體法對於人民團體與政治團體設立規定並不相同,一般人民團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人至少三十人以上,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受保安處份確定等消極資格者,不得為發起人。至於政黨團體設立則為「備案制」而非「許可制」,依照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人團法對於政黨負責人並沒有消極資格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陳水扁三審定讞有罪判刑,他想要籌組政黨或擔任政黨負責人,依現行法令規定並未限制。

至於褫奪公權是所謂的「從刑」,受褫奪公權宣告後,將被剝奪服公職的權利,也就是不能擔任公務員及登記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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