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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后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21 11:03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后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后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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