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稅扣除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且簽訂了借款合同,應更具稅法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1月14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稅扣除問題。通知稱,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更具稅法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馬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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