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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所有公辦民營場所 身心障礙者都免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30 16:09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設民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和文教設施,也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同案還訂有罰則,如果無視於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的警告,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 (程平報導)

有鑑於許多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為改善營運績效,均改為委託民間經營,讓原本可以獲得免費優惠的身心障礙人士權益受到損害,只能獲得半價優惠,因此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就提案修改「身權法」,將公設民營的場所也納入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的範圍,並且在30號完成三讀。陳亭妃說,希望藉此讓身心障礙者能有更多的機會走出去戶外。


同案中並訂有罰則,未依法落實的業者,如經內政部要求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先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以公告該業者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也就是說,等這項修正案公布實施後,全國的身心障礙者及一名陪伴者,將可免費到屏東海生館或宜蘭傳藝中心等場館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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